(2016)苏07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马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49号原告:陈文兵,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经理。被告:马亮,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兵诉被告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陈文兵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