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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马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49号原告:陈文兵,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经理。被告:马亮,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兵诉被告连云港瑞福物流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兵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陈文兵负担。审 判 长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