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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显全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全,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504号原告:谭显全,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显全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显全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显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谭显全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