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谭显全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全,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504号原告:谭显全,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显全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显全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显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显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谭显全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