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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933号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孙德福、孙德富、吕维友、卢德贵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德富,孙德福,吕维友,卢德贵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933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孙德富,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孙德福,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吕维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卢德贵,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德福、孙德福、吕维友、卢德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