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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陈店镇丽源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斌,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针织服装印花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负责人:陈尧荣,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湖北丽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5800元;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8月17日止为4046.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10月24日止为3307.7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3254元,申请执行费2387元。审理过程中,湖北丽源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于2016年4月25日冻结了被告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在上虞农商行丰惠支行、上虞农商行东关支行、农业银行绍兴丰惠支行相应账号的存款。执行中查明,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已于2016年6月29日变更名称为绍兴市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绍兴市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均系陈尧荣(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人,公民身份号码为××)个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投资人陈尧荣应对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应追加陈尧荣为本案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变更为绍兴市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后,应变更绍兴市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尧荣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变更绍兴市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尧荣、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荣马服装印花厂(或上虞市荣马服装印花厂)的银行存款178795.61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