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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文忠与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忠,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240号原告:黄文忠,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乐市,现去向不明。原告黄文忠与被告张玲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文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玲偿还货款98910元及利息(以9891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1月18日计至2016年5月17日,共计息1434元,之后利息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从2013年7月份开始,黄文忠为与张玲生产的瓦片提供原料,买卖期间双方没有及时结账。到2016年1月18日双方经结算,张玲尚欠黄文忠管料款128910元,由张玲向黄文忠出具欠款条为据。后经催讨,张玲仅还款30000元,尚欠98910元至今未还。张玲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文忠提供以下证据:欠款条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1月18日,张玲欠黄文忠货款128910元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长乐市潭头镇碧岭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张玲身份信息及现去向不明。经庭审质证,黄文忠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因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又未提出相关证据和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推定张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截止2016年1月18日,经张玲、黄文忠结算,张玲尚欠黄文忠管料款128910元,由张玲向黄文忠出具欠款条为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事后,张玲还货款30000元,余欠货款98910元至今未还。黄文忠经催讨未果后于2016年4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张玲尚欠黄文忠货款9891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债务人,张玲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黄文忠要求张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黄文忠货款989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1月18日起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力人民陪审员  姚秋官人民陪审员  梁重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其云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