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顾洪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顾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89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顾洪军,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顾洪军、赵志艳名下位于******(房产证号为青房权证王府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王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