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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汝南县马乡镇供销合作社与刘永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马乡镇供销合作社,刘永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287号原告汝南县马乡镇供销合作社。负责人陈建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雪峰,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峰(又名刘某),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乡镇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刘永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乡镇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乡镇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