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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聪浩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聪浩,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5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聪浩,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二军,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系禹州市顺店镇顺北村村委会推荐。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聪浩因与上诉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聪浩、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5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建祖审 判 员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柔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