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战杰与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战杰,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台营城矿业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民终2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战杰,男,汉族,1960年9月23日生,住九台区。委托代理人许云生,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台营城矿业分公司),住所地九台区工农大街217号。法定代表人赵宇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南方,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于英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战杰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城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战杰的委托代理人许云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靳南方、于英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战杰原审时诉称,2005年4月,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营城矿业公司招用王战杰为掘进二段掘进工,以后,王战杰、营城矿业公司又续签期限为一年、二年、三年的数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营城矿业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王战杰、营城矿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战杰在营城矿业公司掘进二段工作至2012年,2013年开始王战杰做营城矿业公司的巷道维修工至2015年6月8日。2015年6月9日营城矿业公司为王战杰放假,每月为王战杰发500元,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周六、周日、法定假日(除春节)营城矿业公司均安排王战杰加班,但是没有安排补休,也没有依法发放200%、300%的工资,从2010年起营城矿业公司每天安排王战杰加班2小时零5分钟,没有为王战杰支付工资,王战杰属于特殊工种,营城矿业公司没有向人事部门申报,导致王战杰无法提前退休,效益奖、安全奖、年终奖、采暖煤款,本应向一线工人倾斜,发给王战杰,但营城矿业公司却把这些钱绝大多数发给辅助工、管理人员、中层干部。王战杰认为,营城矿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王战杰有权解除合同,营城矿业公司应依法给王战杰经济补偿45600元。营城矿业公司安排王战杰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依法为王战杰发放200%、300%的工资107520元,营城矿业公司每日安排王战杰加班2小时零5分钟,应为王战杰发放工资38640元。营城矿业公司没有依法与王战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改动劳动合同伪造工资表,应为王战杰支付双倍工资,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84个月。王战杰为特殊工种,营城矿业公司应为王战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营城矿业公司应为王战杰发放效益奖、安全奖、年终奖、采暖煤款。案件受理费由营城矿业公司承担。营城矿业公司原审时辩称,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王战杰2015年已退休,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王战杰主张的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符,营城矿业公司已为王战杰支付了加班费,王战杰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王战杰无权要求营城矿业公司支付效益奖、安全奖、年终奖、采暖煤款。2015年1月1日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营城矿业公司在九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战杰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给付补偿及双倍工资,并且王战杰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王战杰所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王战杰到营城矿业公司单位工作,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在2015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营城矿业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将与王战杰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于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名册载明的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6月王战杰的工资总额2017元,扣除营城矿业公司代缴的相关费用后净支额为1519.5元。2015年10月31日王战杰因退休与营城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营城矿业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于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战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的请求,经审理认为,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营城矿业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王战杰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战杰要求给付加班费的请求,因营城矿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证实已支付了加班费,王战杰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的证实王战杰加班的事实及没有支付加班费,故对王战杰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战杰要求营城矿业公司给付自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王战杰于2015年8月18日提请仲裁,王战杰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年,2015年1月1日营城矿业公司与王战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营城矿业公司将该合同在九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故对王战杰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战杰要求营城矿业公司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给付效益奖、安全奖、年终奖、采暖煤款的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王战杰认为营城矿业公司改动劳动合同并且伪造工资表的意见,因营城矿业公司提供工资表的工资净支额与王战杰提供的工资账户显示收到的工资数额一致,营城矿业公司已将劳动合同备案,王战杰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王战杰的该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王战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战杰负担。宣判后,王战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营城矿业公司支付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107520元,每日延长工时的加班工资38640元,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营城矿业公司提出与王战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是伪造的,此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营城矿业公司支付了加班费,但工资表至多能证明只支付了100%的加班工资,王战杰请求的是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工资。营城矿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虚假。原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营城矿业公司二审答辩称,王战杰在劳动合同期内,没有证据证明营城矿业公司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已支付,王战杰无权请求重复支付。王战杰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主张二倍工资。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外,另查明,2015年6月,营城矿业公司给王战杰等人放假待岗,待岗期间营城矿业公司向王战杰支付6月份工资1519.5元。2015年8月其他人员恢复上岗工作,但王战杰向九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营城矿业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45600元,支付加班费73440元,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个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为其发放效益奖、安全奖、年终奖、采暖煤款等。该委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一、王战杰与营城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驳回王战杰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王战杰上诉索要加班费,王战杰工作期间营城矿业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加班费,王战杰主张未足额支付,应对其加班时间及加班时长提供证据。王战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03年4月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连续签订了几份期限不等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时,王战杰距离达到退休年龄仅为10个月,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届满之日晚于王战杰的退休时间。至2015年10月31日,王战杰因退休已经与营城矿业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战杰的权利未受到损害,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故其请求营城矿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均由上诉人王战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