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18号原告:吴某1,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某2,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