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庄景利与梁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景利,梁燕,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庄景利,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梁燕,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曲伟,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历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景利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景利与被执行人梁燕、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庄景利与被执行人梁燕、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