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林、吴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林,吴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袁正榜。被执行人刘林。被执行人吴会。关于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林、吴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万元及利息。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位于威信县扎西镇石龙村陈家坝村民小组37号附1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已经经过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表示自行变卖,2016年9月2日被执行人与买受人周义达成了变卖协议,变卖价款为80万元,该案件实际执行到位787768.00元,还有345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的房产变卖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表示对余款自愿放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