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吴小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吴小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09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84201381-X。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锦浩,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小青,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常熟分行)诉被告吴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炯、姜锦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吴小青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21.59元,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及滞纳金等18983.4元,合计218904.99元;2、被告吴小青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小青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卡号为48×××23。被告吴小青在取得信用卡后,并没有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长期拖欠所透支金额。至2016年8月1日,被告吴小青拖欠原告透支本息等合计218904.99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吴小青却并未能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小青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被告吴小青(甲方)向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乙方)申请龙卡信用卡,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一份,约定:“……三、使用……2、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计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7、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四、对账单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甲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五、还款……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七、其他……8、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该领用协议所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载明:年费,标准白金信用卡主卡580元/卡;工本费,50元/卡;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之后,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向被告吴小青发放了卡号为48×××23的信用卡。2011年2月16日起,被告吴小青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2016年4月起,被告吴小青开始逾期还款。之后,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多次催讨无果。截至2016年8月1日,被告吴小青结欠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透支本金199921.59元、利息、滞纳金18983.4元,合计218904.99元。之后,被告吴小青未再还款。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交易明细、催讨记录、邮寄凭证、账户资料查询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小青向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申请信用卡,故《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被告吴小青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吴小青使用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发放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约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要求被告吴小青归还透支本金199921.59元以及计算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18983.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建设银行常熟分行要求被告吴小青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小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小青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透支本金199921.59元以及计算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18983.4元,合计218904.99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2元,由被告吴小青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229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