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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行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高志庄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庄,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小羊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庄,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兵,男,系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雪梅,女,系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晓菊,女,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小羊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忠,男,系书记。上诉人高志庄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塔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行初字第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原告高志庄认为申报保险过程中,由于被告白塔街道办事处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导致其无法参加保险,请求赔偿损失3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对行政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未经先行处理程序,人民法院不受理赔偿的请求。本案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其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先行向被告单位提出过赔偿申请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志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高志庄。上诉人高志庄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平。本案事实为上诉人居住地被征收,2013年村里统一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办理后,2015年3月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因他们内部原因耽误了上报,故上诉人又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重新办理了相关手续,但上诉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局未批准,致使上诉人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政府机构,导致上诉人今天之诉的原因就是被上诉人不作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撤销原判。被上诉人白塔街道办辩称,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诉人起诉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高志庄系原审第三人辖区内居民,1955年4月25日出生,其土地被征收后,2013年2月1日、2015年3月10日两次申请填写《东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申请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015年5月原审第三人将申请材料报至劳动部门,因上诉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部门未予批准办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一审中自认尚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赔偿申请,亦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赔偿申请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东涛审判员  沈 虹审判员  翟鸣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