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正江、谢巍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江,谢巍君,徐海瑛,林正江,谢巍君,徐海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林正江,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谢巍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海瑛,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林正江与谢巍君、徐海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正江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巍君、徐海瑛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共有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聆泉阁3幢504室及3幢6号车库、衢州市三衢路408幢547室、衢州市三衢路408-12号(建筑面积102.92㎡)、衢州市三衢路408-12号(建筑面积116.25㎡)、衢州市三衢路408幢548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抵押贷款,目前已在另案处置中。另外,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海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暂时不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林正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巍君、徐海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