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行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武琳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武琳,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行终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武琳,农民。委托代理人黎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应华,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公安局,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双河社区。法定代表人罗宜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该局民警。委托代���人禹优放,该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梁金辉,涟源市六亩塘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谭武琳因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武琳以与被上诉人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谭武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武琳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涟源市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煌审 判 员 童志方审 判 员 柳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其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