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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尚友、朱江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尚友,朱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黄尚友,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朱江波,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30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江波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江波于2016年10月26日先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665元,利息25000元于2017年2月底前付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审 判 员  冯华全助理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