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解文香与马良、王雅芹、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文香,马良,王雅芹,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文香,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良,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青远,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四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解文香,经理。上诉人解文香、马良因与被上诉人王雅芹、原审被告前郭县长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述简称长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文香、马良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被上诉人王雅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青远、原审被告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文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解文香、马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贵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