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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贯同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贯同,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常贯同,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后常湾行政村后常湾***号,被执行人李峰,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迎南行政村*****号,常贯同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峰偿还常贯同借款20000元,李峰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203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