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贯同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贯同,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常贯同,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后常湾行政村后常湾***号,被执行人李峰,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迎南行政村*****号,常贯同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峰偿还常贯同借款20000元,李峰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203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