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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明亮与韩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亮,韩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652号原告:刘明亮,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韩金东,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丰县。原告刘明亮诉被告韩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见习助理审判员孙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