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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米某科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科,刘某,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827号原告:米某科。被告:刘某。被告:孟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斌,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三环路108号。米某科诉刘某、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米某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米某科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