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资阳市雁江区东大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市雁江区东大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资阳。法定代表人:薛红,局长。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大门诊部,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卓志明,院长。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大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大门诊部支付房屋租金72,000元和逾期交房的占有使用费35,000元合计107,000元,案件受理费1,42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约定每月支付一部份欠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大门诊部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租金72,000元和逾期交房的占有使用费35,000元合计107,000元,案件受理费1,42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