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4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俞军民、薛战红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俞军民,薛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4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宫前街***号。负责人:丁国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跃进,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俞军民,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薛战红,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与俞军民、薛战红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72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1日,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49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就上述债权对被执行人俞军民所有的“浙普渔32397”船享有船舶抵押权,在最高额470万元内有权依法从该船拍卖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俞军民所有的“浙普渔32397”船,成交价424万元。后该船拍卖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拍卖款为3492595元,尚有部分余款未能得到清偿。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毅执行员 姚妮娜执行员 刘啸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