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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长江与让明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江,让明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380号原告:宋长江,男,194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迪科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赵宏,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让明东,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负责人:李小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江诉被告让明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宋长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