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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健苹、李德均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10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健苹,李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健苹,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德均,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健苹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为299758.78元,2016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13‰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健苹、李德均用于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重庆市南岸区、四川省隆昌县房屋的价款就被执行人朱健苹应归还借款本金24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11日的利息为299758.78元,2016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13‰计算至付清借款时止)在240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垫付的诉讼费1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健苹、李德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健苹存在银行的存款27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