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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石腊萍与吴小荒、刘艳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腊萍,吴小荒,刘艳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522号申请人:石腊萍,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小荒,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居民,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刘艳莉,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居民,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人石腊萍与被申请人吴小荒、刘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腊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小荒、刘艳莉银行存款18万元或价值18万元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腊萍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小荒、刘艳莉银行存款18万元或价值18万元的财物,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