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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耿×与韩×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韩×1,韩×2,栗×,董×,韩×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85号原告耿×,女,1986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1,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韩×2,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栗×,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董×,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韩×3,女,2005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兼被告韩×3之法定代理人韩×4,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韩×1、韩×2、栗×、董×、韩×3、韩×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1、韩×2、栗×、董×、韩×3、韩×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1、韩×2、栗×、董×、韩×3、韩×4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