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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金华诉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华,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75号再审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鹤伊公路零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海祥,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吴广,该局综合室科员。再审申请人王金华诉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行终字第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华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原审遗漏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答辩称,该局对王金华反映的问题已经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维持终审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王金华无证据证明其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依法提出申请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故不能认定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滨监察分局存在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代理审判员 任 夫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