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强李某,曾用名李伟强曾用名李某6,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汝州市,现租住汝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18日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丁玮丁某,曾用名丁世伟曾用名丁某1,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汝州市。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卫强李某在本市米庙镇榆陈村,将张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164元。2、2016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二人在本市温泉镇官庄街庙下羊肉馆门口,将白某的一辆森地牌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716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3、2016年5月22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李卫强李某在本市人口文化公园北门,将李某4的一辆速派奇迷你琪琪-3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6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4、2016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二人在临汝镇卫生院隔壁家属楼的楼道里,将沈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45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5、2016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二人在本市南环路与康宁街交叉口康宁街东10排1号姚延强家门口,将贾某放在摩托车座下边的10000元钱偷走后,两人各分得5000元。6、2016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二人在汝阳县大安村李某5家门口,将李某5停放在大门口的一辆北方永盛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24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7、2016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卫强李某在骑岭乡范集村,将杨某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078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亲属主动退回贾某10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李某4、张某、沈某、贾某、李某5、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罗某、李某2、李某3的证言,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强李某、丁玮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李卫强李某参与盗窃数额21208元,丁玮丁某参与盗窃数额14406元。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数额及退赃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涉案赃款,依法责令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丁玮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卫强李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丁玮丁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卫强李某退赔被害人张亚菲21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