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雪兰、郑土华等与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兰,郑土华,郑丽群,郑运珍,郑润美,郑秀容,郑文强,郑永鸿,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兰,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郑土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郑丽群,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郑运珍,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申请执行人:郑润美,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申请执行人:郑秀容,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郑文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郑永鸿,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邹玲,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雪兰、郑土华、郑丽群、郑运珍、郑润美、郑秀容、郑文强、郑永鸿与被执行人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邹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国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