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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勤与任占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任占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224号原告张勤,男。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占全,男。原告张勤与被告任占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勤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