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213号罪犯于雷,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中专文化。现于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了(2012)伊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4月25日入监服刑。2015年1月2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雷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