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恢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某甲、黎某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某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恢1018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黎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某某、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4执恢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审 判 员 廖洞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