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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保1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汉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周营村小营组。法定代表人高永华,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