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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1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权,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2012年8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释放,同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权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张军权伙同成文清(另案处理)经商议盗窃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阳光棕榈园2期,从13座四楼楼梯的窗口爬到13-4B的阳台入住宅内,成文清在房间、张军权在大厅各自翻抄财物,张军权在大厅的电视柜盗走2台相机(无法核价),成文清从房里盗到1台相机(无法核价)和1台手提电脑(无法核价),接着二人从原路过返回到四楼的楼梯。接着成文清、张军权二人去到阳光棕榈园49座,从楼梯上到楼顶寻找目标,二人看到十楼10A没有亮灯,成文清就从排水管爬下去,爬到阳台平行的位置就伸手过去拉着阳台的铁栏,然后再用脚用力踢开防盗网一个大洞进入10A住宅内,张军权也顺着排水管爬下去,当张军权爬到阳台处时,由于排水管与阳台之间还有一点距离,就不敢爬到阳台那里,只好在原处帮成文清把风,成文清从房间衣柜里面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出来阳台,成文清就拉张军权进到阳台,然后二人直接开门逃跑。得手后张军权、成文清将盗得的1台相机及1台手提电脑分别在南海区卖给不认识的人,共得款430元人民币,张军权分得人民币350元,余下的赃款及2台相机由成文清分得。经鉴定:2012年4月1日在伦教街道新成路阳光棕榈园49座10A的现场楼梯墙壁提取1枚指纹与张军权的右手中指指纹捺印样本相同一;在伦教街道新成路阳光棕榈园二期13-4B的现场窗边瓷块上提取到1枚指纹与张军权的左手小指指纹捺印样本相同一。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起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军权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余某、胡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痕迹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军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军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侯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权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28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强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