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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付宏彦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宏彦,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宏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宏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付宏彦通过张某(已判缓刑)认识刘某,先由刘某同境外阿达(越南籍)接越南籍女子近10人,以每人3.5-4万元左右给张某,由付宏彦直接找下线陈某、王某以给中国男子介绍越南新娘为由,介绍到双辽、梨树相亲结婚,谋取利益约2万余元。1.为王某介绍越南籍女子2人。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N介绍给双辽市王奔镇宏伟村的杨某,王某收5.8万元,交给付宏彦5.4万元。付宏彦获利5000元;另一名越南籍女子P介绍给双辽市卧虎镇一委的李某,王某收了6万元,交给付宏彦5.2万元,付宏彦获利5000元。通过王某介绍两名越南籍女子,付宏彦共获利1万元。2.为陈某介绍越南籍女子3人。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C介绍给双辽市王奔镇仕家村六屯的赵某,陈某收赵某4万元,自己留1500元,交付宏彦3.8万元,付宏彦自己获利3500元;第二名越南籍女子P介绍给双辽市的刘某1,陈某收刘某15万元,自己留2000元,交给付宏彦4.8万元,后该越南籍女子跑回越南,付宏彦留部分往返费用将其余欠款退回刘某1未获利;第三名越南籍女子N介绍给梨树县的魏某,陈某收魏某6万元,自己留2000元,交给付宏彦5.8万元,付宏彦自己获利5000元。通过陈某介绍3名越南籍女子共获利9000元。被告人付宏彦通过王某、陈某共介绍越南籍女子5名,其中有一名未成,共获利1.9万元。被告人付宏彦于2016年1月27日到四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抓捕经过、护照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陈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宏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宏彦违反国家边境正常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外籍妇女以偷越方式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宏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付宏彦通过张某(已判缓刑)认识刘某,先由刘某同境外阿达(越南籍)接越南籍女子近10人,以每人3.5-4万元左右给张某,由付宏彦直接找下线陈某、王某以给中国男子介绍越南新娘为由,介绍到双辽、梨树相亲结婚,谋取利益约2万余元。1.为王某介绍越南籍女子2人。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NGYENTHINGOCHAU介绍给双辽市王奔镇宏伟村的杨某,王某收5.8万元,交给付宏彦5.4万元。付宏彦获利5000元;另一名越南籍女子PHANTHITUYETMINH介绍给双辽市卧虎镇一委的李某,王某收了6万元,交给付宏彦5.2万元,付宏彦获利5000元。通过王某介绍两名越南籍女子,付宏彦共获利1万元。2.为陈某介绍越南籍女子3人。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CAOYENLY介绍给双辽市王奔镇仕家村六屯的赵某,陈某收赵某4万元,自己留1500元,交付宏彦3.8万元,付宏彦自己获利3500元;第二名越南籍女子PHAMNGOCMAI介绍给双辽市辽北街北宁委一组的刘某1,陈某收刘某15万元,自己留2000元,交给付宏彦4.8万元,后该越南籍女子跑回越南,付宏彦留部分往返费用将其余欠款退回刘某1未获利;第三名越南籍女子NEANGQUY介绍给梨树县梨树乡八里村八社的魏某,陈某收魏某6万元,自己留2000元,交给付宏彦5.8万元,付宏彦自己获利5000元。通过陈某介绍3名越南籍女子共获利9000元。被告人付宏彦通过王某、陈某共介绍越南籍女子5名,其中有一名未成,共获利1.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付宏彦于2016年1月27日到四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付宏彦的自然情况。2.出入境记录,证实了被告人付宏彦的出入境情况。3.护照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付宏彦通过他人介绍越南籍女子与中国居民结婚的事实。4.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7月份其通过陈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N结婚的事实经过。5.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份其儿子赵某通过陈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C结婚的事实经过。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1月份其通过陈某介绍,与一中文名字叫范某(P)的越南籍女子结婚的事实经过。7.情况说明,证实了2012年11月份,陈某介绍一名越南籍女子给赵某2,收取7.5万元人民币,后因该越南籍女子相亲后不同意,陈某退回赵某2母亲人民币5万元,另外2.5万元未退原因的情况说明。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与被告人付宏彦于2013年共介绍5个越南籍女孩到双辽、梨树结婚的事实经过。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0月份其通过王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N结婚的事实经过。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份其儿子李某通过王某介绍,与一名越南籍女子(P)结婚的事实经过。1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6月份其通过王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D结婚的事实经过。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1月份其儿子黄某1通过王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V结婚的事实经过。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9月份其通过王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N结婚的事实经过。1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1月份其儿子古健通过王某介绍,与越南籍女子THICAMNHUNGHA结婚的事实经过。15.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证人王某4于2012年11月29日与越南籍女子THACHTHIHIEU结婚。现王某4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到本人及亲属的情况说明。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从被告人付宏彦手中共接过七个女孩并获利的事实经过。17.被告人付宏彦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春天的时候,我通过黑龙江省延寿县的王某了解到吉林双辽有男孩欲找越南媳妇,之后在双辽又认识了梨树的陈某,同时我在黑龙江清河认识刘某和他的越南媳妇阿明还有张某,他们都是黑龙江清河人。因为刘某媳妇阿明是越南人,她的亲属在越南要来中国找老公,就这样有越南女孩要来中国,刘某和他媳妇把要来中国的3个越南女孩给我,让我帮着找男方。张某给了我3个越南女孩,我一共介绍6个女孩,这6个女孩通过王某介绍出去2人,陈某介绍出去4人。其中有两个结婚后又离婚了,我就把男方家的彩礼钱都全额退回了,就成了4对,我在这其中就起到“拼缝”作用,介绍出一个我挣五千元左右,一共大约我得到两万元左右。补充供述:我和王某一起介绍过两三个女孩,王某指认我给她介绍七个越南女孩并获利可能是有没成的,给退钱的她都算上了。我和陈某一起介绍过两个越南女孩,陈某指认我给她介绍过五个越南女孩并获利是有三个离婚的,我全额退的钱,我自己从来没有从越南直接带女孩到中国相亲,都是刘某媳妇和张某联系的,之后给我的,大约有六七个人。18.证人梁某(N)、魏某的证言,均证实了其二人由陈某介绍结婚的事实经过。19.辨认笔录,证实了张某、陈某指认被告人付宏彦的情况说明。20.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付宏彦系自首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宏彦违反国家边境正常管理秩序,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外籍妇女以偷越方式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宏彦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宏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代理审判员  许明阳人民陪审员  蔡静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