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677号原告赵某某,女,35岁,1980年,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白某某,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