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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677号原告赵某某,女,35岁,1980年,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白某某,男,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