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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毛云玉诉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云玉,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毛云玉,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大忠桥镇。被执行人:李振国,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凤凰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云玉与被执行人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国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2275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   鹏   飞审 判 员 石国强审判员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春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