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终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怡与陈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怡,陈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怡,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仁,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上诉人陈怡因与被上诉人陈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怡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280元,减半收取13140元,由上诉人陈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