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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泮金华与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金华,朱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2770号原告:泮金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刚,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原告泮金华与被告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金华委托代理人周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泮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刚归还借款6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共计65000元,被告已归还3000元,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朱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泮金华所述相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刚归还原告泮金华借款人民币6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朱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