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13287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与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287号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富扬路13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6183268-3。法定代表人:林姣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展超,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南路500号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1379340-0。法定代表人:池万兴。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02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2064元,由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