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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13287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与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287号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富扬路13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6183268-3。法定代表人:林姣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展超,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南路500号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1379340-0。法定代表人:池万兴。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博瀚环保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02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2064元,由原告昆山宸宇达风机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