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4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远华与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远华,王庆海,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498-4号申请执行人任远华(又名任二中),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肥东县。第三人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法定代表人周海。申请执行人任远华与被执行人王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庆海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审理(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案件中,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庆海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御景花园26栋1303室房屋一套。该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拟对该查封房产进行处置,经向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监理所查询,发现该查封房产已不在被执行人王庆海名下,该房产开发企业退还被执行人王庆海购房款人民币202782.59元。据此,本院致函肥东县房产局,要求恢复查封。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监理所于2014年8月5日复函,称因网签备案系统问题,导致查封内容未记入楼盘表系统,该房屋备案合同现已被撤销。另查明,依据肥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东编[2015]20号文件,撤销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监理所,设立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系事业单位法人。本院认为,本案中诉讼查封的执行标的物店埠镇御景花园26栋1303室房屋,因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监理所自身工作原因,导致查封房产转移,案件执行不能,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监理所现已撤销,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继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肥东县房地产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应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任远华人民币20278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