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郝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郝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郝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本院作出的某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在某银行账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在某银行某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恩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