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赵学珍与顾发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珍,顾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赵学珍,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被执行人顾发贵,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关于赵学珍与顾发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安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9036.6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赵学珍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29036.6元,执行费为33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顾发贵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