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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屠惠萍与俞阿忠、钟来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惠萍,俞阿忠,钟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123号申请执行人:屠惠萍,女,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俞阿忠,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钟来富,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29号判决,在执行屠惠萍与俞阿忠、钟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俞阿忠、钟来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俞阿忠名下中信银行账户、钟来富浦发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及曝光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