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3813号原告。被告。原告李振海与被告丛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计44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56元,由原告李振海负担。审 判 员 杜建杰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