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9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洁佳实业有限公司与李伟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洁佳实业有限公司,李伟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475号原告:深圳市洁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前进一路兴业商贸区华丰商务大厦二楼A20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生,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洁,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相如,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李伟杰,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1—3项,其他事项均有争议。一、入职时间:2014年4月19日。二、工作岗位:销售员。三、工资结构:底薪(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车费补贴500元+电话补贴200元+绩效工资。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7年4月18日止。五、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6月13日。六、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2016年2月份克扣工资188.8元;2、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19248.63元;3、2016年4月份绩效奖金3000元;4、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960元;5、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957.66元;七、仲裁结果一、确认双方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如下款项:1、2016年2月份底薪工资差额188.8元;2、2016年4月份绩效奖金3000元;3、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733.33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03.29元。八、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如下款项:1、2016年2月份底薪工资差额188.8元;2、2016年4月份绩效奖金3000元;3、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733.33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03.29元。九、2016年2月份底薪工资差额188.8元:支持。深圳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原告仅支付被告2016年2月份工资1643元,其差额387元应予补足。被告仅主张188.8元,低于387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十、2016年4月份绩效奖金3000元:支持。原告在2016年4月调整被告工作岗位及所负责经销商,使被告无法从经销商中打印相应业绩单,并据此计算绩效工资。而原告又未能全面完整提供所有经销商对应销售员的业绩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被告此前每月收取的绩效工资水平,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6年4月份绩效工资3000元的诉求。十一、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373.33元:支持。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被告的入职时间,被告2015年4月18日起享有带薪年假,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享有5天带薪年假。被告称其已休带薪年假3天,故其尚有2天带薪年假未休,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未休年假工资为373.33元(2030元÷21.75×2天×200%)。原告称已安排被告休了带薪年假,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此外,仲裁裁决书该项裁决金额“733.33元”,应为“373.33元”笔误,本院予以纠正。十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03.29元:支持。被告主张2016年6月3日被原告无故辞退;原告主张被告2016年6月3日后自动离职。双方均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本院视为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核算,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41.32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9103.29元(3641.32元×2.5个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洁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伟杰如下款项:1、2016年2月份底薪工资差额188.8元;2、2016年4月份绩效奖金3000元;3、2014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373.33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03.2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洁佳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洁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书记员 何  满  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5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