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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577号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1905室。法定代表人:钱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誉,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峰。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