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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蔡显飞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显飞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显飞,男,生于1986年9月7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显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显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蔡显飞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将二支气枪私藏于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家中。2016年9月27日上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去至被告人蔡显飞家中,查获气枪2支、气枪零部件若干、高压打气筒1个、钢珠1500颗。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支气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均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被告人蔡显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显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蔡显飞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阙某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方位图、涉案照片,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显飞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显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显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蔡显飞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还可对其宣告缓刑。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气枪零部件、高压打气筒、钢珠,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蔡显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显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气枪2支、气枪零部件若干、枪托2把、高压打气筒1个、钢珠1500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