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合玲与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玲,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91号原告:张合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玲与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及2016年4月8日本院立案的原告赵志菊诉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合玲、原告赵志菊均以所购清华园小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所诉被告相同,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611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温 丽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俊歌